正规的配资公司 60岁女子再婚后把90岁母亲赶出家门,母亲:我给你房租费还不行吗

发布日期:2024-09-17 22:28    点击次数: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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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咱们要聊的这件事儿,简直是让人三观尽毁!上海一位退休女子苏某,再婚不到1个月,就要求同住的90岁老母亲搬走。

事情得从60岁苏某退休后说起。苏某,一个普通的上海退休女子,30年前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,之后一直和母亲还有女儿挤在一间40平米的小房子里。

退休后的苏某,生活变得多姿多彩,她跳起了广场舞,还遇到了她的第二春——一个丧偶的男子李某。两人在舞池中相遇,一拍即合,很快就领了结婚证。

“亲爱的,我不想和老人家住在一起,我们卖掉这个老房子,买个新房吧。” 李某向苏某提议。

苏某虽然心里有些不舍,但为了新婚丈夫,她还是同意了。她先是建议母亲搬去弟弟家住,但弟弟家空间有限,实在腾不出地方。

“妈,要不您自己租个房子吧。” 苏某对母亲说。

苏某的母亲,一位即将90岁的老人,听到这个提议,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。

“当年看你离婚带孩子不容易,我们把房子过户给了你,现在你却要为了一个男人把我赶走?” 苏某的母亲感到难以置信。

苏某的母亲提出,如果苏某和李某买了新房,她愿意交房租1500元,希望还能和他们住在一起。

但苏某直接拒绝了母亲的请求。

“妈,您就别为难我了,这房子得卖了。” 苏某坚持说。

苏某的母亲坚决不肯搬走,苏某竟然一纸诉状把母亲告上了法庭,要求她立即搬离房子,并声称每月可以给母亲2000块钱赡养费。

行,咱们聊到这,得好好分析分析,这事儿法院怎么判的。

首先,咱们得明确一点,虽然苏某拥有房产的所有权,但她的权利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。
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行使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。

在这个案例中,苏某要将快90岁的母亲赶出去,这显然违背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,违背了公序良俗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,首先确认了苏某弟弟家确实不具备其母亲居住的条件。

“这房子当初是苏某父母出于善意,将它过户给了苏某。”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。

从法律角度来说,一旦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,新的所有权人就可以对该房产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法律上该房产已经完全属于苏某个人所有。

但是,苏某的权利行使显然有法律上的限制。她不能因为自己的私欲,就把年迈的母亲赶出家门。

“苏某的行为,不仅违背了法律,更违背了道德和人伦。”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表示。

最终,法院驳回了苏某的全部诉求,认为她不能要求母亲立即搬离房子。

我想说,苏某简直大逆不道,必遭天谴!父母的养育之恩,是子女这一生都难以回报的。作为子女,我们应该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,尊重和照顾老人,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。希望我们每个人,都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,提高法律意识,维护家庭和谐,共同营造一个温馨、和谐的家庭环境。#深度好文计划#

苏某母亲法律房子李某发布于:天津市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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